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