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