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十九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表、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