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十四条有效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车身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全和乘客乘坐。利用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