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