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二十条有效转让户外广告设施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