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十五条有效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等;(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五)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