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利用公共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办理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期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二十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