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