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二)未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的;
(三)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准予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接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