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