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6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为老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应当面向老年人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身心健康知识、安全防范知识等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采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赡养人不得推诿、逃避赡养义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放给老年人的补贴、津贴等直接发放给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领的,应当及时将代领的补贴、津贴等交付给老年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的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相应补偿应当交付给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处分老年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或者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给予资助或者补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六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报销。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报销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一)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任一情形的;
(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的;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情形。
前款规定老年人重度失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乡镇(街道)医院(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护理标准每月给予生活护理补贴;轻、中度失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护理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鼓励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主动投保。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减免租金;在实施老旧居住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社会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构运营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开展对老年人消费的社会监督,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
(二)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
(六)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
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或者其他条件的开办者、出租者、举办者,以及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社会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包括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挂号、交费、取药等专用窗口服务,为老年人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服务。
(一)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
(三)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乘坐公交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减免费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提供引导咨询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给予手续费减免优惠。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鼓励文化、体育、公共娱乐、风景区、公园等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科学开发与应用、生产经营、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计本地区、本行业老年专业人才信息,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推动老年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融合对接。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组织建设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
老年学习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鼓励高校及有关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开展活动,为老年人参与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鼓励、支持老年人文化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老年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请求帮助,也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