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和扶持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组织建设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