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