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鼓励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