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身体残疾、本人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