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老年人纳入供养救助范围。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六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报销。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报销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