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