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