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采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