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