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及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结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