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