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所有赡养人、扶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特困救助:
(一)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任一情形的;
(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的;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