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放给老年人的补贴、津贴等直接发放给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领的,应当及时将代领的补贴、津贴等交付给老年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的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相应补偿应当交付给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处分老年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