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9日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选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时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政治坚定、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提名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介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
(八)办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选票,布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第三章选民登记
村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关选派到村任职人员、从其他村交流任职人员、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参选证。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四)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候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项职务进行投票选举。
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
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经乡级选举工作机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并审核确认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和委托书领取选票,到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任何人不得围观、干扰。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无法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有选举权的人到秘密写票处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被代写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代写选票。
每一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因选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该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六章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
(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
补选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照本办法的有关选举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结果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安排部署离任经济审计或者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不公布审计结果的;
(三)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