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四)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