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参选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