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