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