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或者召集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候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项职务进行投票选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