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名单。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