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候选人或者除候选人之外的有被选举权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