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四条有效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申辩。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