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