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承担。
选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时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