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