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其辞职要求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