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五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原推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