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