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宣读投票办法,报告选举工作准备情况,设立秘密写票处,检查票箱,清点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和委托书领取选票,到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任何人不得围观、干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无法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有选举权的人到秘密写票处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被代写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代写选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