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