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