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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或者竞职承诺,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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