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