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