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