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因选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该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