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4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可能影响预算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市本级预算包括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市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区级预算草案,汇编市本级和区级预算草案。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报表及相关说明;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
(九)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市本级预算重点支出情况及相关说明;
(十)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相关说明;
(十一)中期财政规划;
(十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业人员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作出评价;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审议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体现目标绩效的编制要求,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及规定;
(五)预算草案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否以收定支,专项用于特定的公共事业发展;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收支平衡,是否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是否收支平衡;
(十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问题。
市本级预算安排对区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区级部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区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四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部门预算执行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通报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的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性债务、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四)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五)一般公共预算类级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增、减超过本类预算百分之十的;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减少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七的。
预算执行中没有达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就预算调整方案,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报告,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七)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情况;
(九)部门决算审签报告;
(十)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者专项调查,提出视察或者调查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询问;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市司法机关报告移送审计案件的处理情况。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批复预算、决算,下达转移支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的;
(六)未按规定对有关预算、决算等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八)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配合进行调查工作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作出撤销预算调整的决定;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检讨;
(三)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