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