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通报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